销售条款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

1. 总则

1.1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斯托”)提供的所有交付物与服务(包括软件销售)均以下列销售条款与条件为准。若任何客户提交的任何订单中包含与本处内容不一致的条款,该条款将被明确撤销。除非上述订单中的条款获得费斯托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对费斯托享有法定约束力。

1.2 使用费斯托软件与定制软件的行为还应接受另行规定的软件用户条款的约束。

1.3 客户下达订单或接受费斯托交付的货物即代表客户认可费斯托的条款。

2. 报价与交货

2.1 费斯托在线商城所展示的商品和服务并不构成签订合同的要约,仅代表向客户发出下采购订单的邀请。

2.2 所有的报价须经确认才有效,除非报价带有时限(如 CS 物料的报价);费斯托的订单确认函构成合同依据以及交货范围的确定因素。在客户要求进行特定投标的情况中,上述规定亦适用。客户下达的订单对客户享有约束力,在费斯托提交订单确认函后,视作订单已被费斯托接受。在订购产品目录内组件的情况中,若费斯托连同所开具的发票以及货物一并提交订单确认函,也应视作费斯托按时提交订单确认函。在报价附带时限和接受期限的情况中,若费斯托未按时提交订单确认函,该报价不具约束力。如果费斯托需要变更设计或者修改技术数据和性能特性,且该等变化符合行业惯例,或属于非实质性变化且客户接受这些变化被认为是合理的,则费斯托保留出于技术进步的目的进行修改的权利。上述权利同样适用材料和规格的选择。费斯托将提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在费斯托网站(www.festo.com)上的气动产品目录下公告任何上述改动以及产品停产情况。

2.3 连同招标书或订单提交的任何文件(例如提交给费斯托的图纸、规格、材料、样品、工具或类似物品)仍归客户所有。费斯托在编制和出具报价单时,必须以上述文件为准。若之后须对招标书以及费斯托的报价单进行改动,必须在下达订单时以书面方式注明改动内容。

2.4 费斯托以上述方式的类似方式添加入报价单的任何文件均属于费斯托的财产。客户承诺不会将上述文件用于任何其他合同或将其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2.5 任何明显失误、印刷错误、计算错误、拼写错误或核算错误不对费斯托享有约束力,亦不得致使客户有权要求索赔。

2.6 若费斯托为特定产品配有相关文件(例如使用手册),客户可通过费斯托的网站(www.festo.com)免费下载上述文件。若客户另有要求,费斯托可在额外收费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上述文件的印刷件。

3. 价格与支付

3.1 价格以费斯托订单确认函上的价格为准。价格中如不含增值税,开发票时应将该增值税计入开票金额。

3.2 除非另有约定,配送与包装成本由客户方承担。若计价依据发生变化,费斯托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3.3 发票金额应包含货物金额和增值税金额。

3.4 组装费、维修费以及产品信息费按照净金额支付。

3.5 若订单所订购的货物净价值低于人民币 800 元,费斯托将在发票中加入一笔小额订单费人民币 50元。

3.6 客户负有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所有到期款项的责任。不允许代扣任何款项或抵扣潜在的反索赔金额,除非该反索赔金额已被认可或依法确定。

3.7 若逾期付款,费斯托保留对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或附加费进行索赔的权利,逾期超过 30 日仍未支付的,费斯托还有权取消授予客户的信用期,后续客户订货时,须将先前欠款全部结清并采用现金结算。欠款未结清前,费斯托有权冻结客户及其关联方下的所有订单。

4. 交货期

4.1 订单确认函中规定的交货日期仅在所有技术细节与商业细节均在交货日期之前得以明确的前提下享有约束力。客户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其义务或保证是费斯托遵守交货时间的前提。客户承诺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以便在交货日期前履行订单。若交付物在上述日期之前离开费斯托的工厂或费斯托告知客户其已做好发货准备,则应视作上述发货日期得以执行。

4.2 费斯托有权分批交货或提前交货。

4.3 费斯托自身能够得到如约特别是按时地供货是费斯托遵守交货时间的前提,如前提条件不具备,则费斯托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或订单,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该等无法如预期得到供货系费斯托原因导致的。

4.4 若按照客户的要求延迟发货,费斯托有权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后另行处置交付物,或在一段相应延长的期限后向客户交货,并向客户收取仓储费用。

5. 接受

在货抵双方约定交货地点 24 小时内,客户应按照合同及订单确认函的规定对货物型号、数量、包装、外观、规格等方面进行验收并接受该货物。如客户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按时签收的,将视为已接受货物并验收合格。

6. 风险转移

6.1 所有交货工作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分批或提前交付的货物的风险在发货后或费斯托向客户提交发货就绪通知后转移至客户。此规定亦适用于费斯托负责承运的货物(即使费斯托使用自有车辆运货,且自行负责安装)。

6.2 经客户要求,费斯托应安排为货物投保涵盖盗窃、破损、运输、火灾与水渍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可保风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

7. 所有权保留

7.1 在客户全额结清所欠货款(包括客户在与费斯托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欠下的任何余款,不论其源自何等法定来源)之前,所供货物的所有权仍归费斯托所有。费斯托执行上述保留货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被视作费斯托退出合同。相反地,上述行为应作为费斯托在销售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的保障并且也是对财产收回权的一种补充,当然也包括获得损害赔偿和利润损失赔偿的权利。

7.2 尽管有前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而导致退货或换货时,退换产品的所有权于该合同解除时即自动从客户处转移至费斯托。

7.3 在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后,有关产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应属于有关许可人。

7.4 若客户不遵守合同规定(尤其是客户延期付款),剩余的货物余款将立即到期应付。在上述情况中,费斯托有权在向客户提交付款要求书后前往客户现场收回货物。此时,客户不享有货物的任何所有权。

8. 软件使用

8.1 作为客户支付报酬的回报,客户应获得使用费斯托各类型软件及其相关资料的非专属、不可转让且永久性权利。客户有权将上述软件用于费斯托的订单确认函或其他单独文件中指定的硬件产品上,禁止客户在许可范围外的其他硬件产品上安装或使用。本条所指的使用包括以执行软件和处理数据为目的的加载、显示、运行、传输和存储软件等行为。费斯托仍应享有上述软件的版权以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客户不得出于数据备份之外的其他目的复制上述软件的任何部分。客户不得删除软件中的版权公告。

8.2 费斯托应针对其软件提供印刷版的安装与调试说明(其中应包含相关的安全说明)。其他资料仅将通过电子形式提供,并附在线帮助。若提供有新版软件,上述资料也将通过电子形式发送。

8.3 客户有权在单独的数据存储设备上制作软件和相关文档的备份副本,这些副本应标有费斯托的原始标签(包括版权标识)。只有在客户最初获得的原始副本老化或损毁的情况下,才允许其使用备份,且只能将该备份副本用于软件对应的特定硬件产品。客户对备份副本的使用也应遵守前述规定。除此以外,未经费斯托同意,客户无权进一步全部或部分复制软件和/或相关文档,也无权将其安装在或用于其他某些硬件上。

8.4 未经费斯托事先书面同意,客户无权编辑、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软件,不得将其与特定硬件产品以外的设备一同使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其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客户不得删除、规避或修改任何复制保护机制、服务于数字版权管理(DRM)的程序元素、用于识别软件或删除软件的安全代码,或未经费斯托事先书面同意,删除关于制造商属性、版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任何信息。

8.5 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之前,须获得费斯托的批准,且相关第三方必须同意本销售条款规定。无论第三方是否同意,若第三方违反规定给费斯托造成损失的,都不妨碍客户向费斯托承担连带责任。

8.6 若违反本销售条款第 8 条,客户应支付相当于十倍订单金额的违约金。不得使用任何潜在的索赔来抵消上述违约金。一经要求,客户应立即归还软件及其相关资料。

8.7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参数专门为客户开发的专属软件。此类软件由费斯托作为按合同制造的全套控制系统的其中部分开发与定制,上述控制系统使用有来自费斯托方面适用于一系列应用程序并按照合同性能要求进行改制的模块化软件模块(标准软件模块)。

8.8 销售条款第 8.2 条不适用于定制的培训软件。在客户全额付清定制软件的采购价款后,费斯托应将软件的专属、无地域限制且永久性的使用权转让给客户,但客户不享有组成定制软件的各个基础标准软件模块的任何权利。尽管本处另有规定,费斯托有权为其他客户定制并提供类似的软件解决方案。费斯托保留将定制软件用于内部用途的基础使用权。

8.9 对于定制软件,费斯托应保证其符合产品说明、费斯托订单确认函、共同确定的文件资料或工作说明中规定的功能和特性。

8.10 如果软件发生错误,客户有义务向费斯托提供错误分析和后续执行所需的所有信息,并授予费斯托或其委托的人员不受限制地访问安装该软件的软件和系统的权限。错误消息应包含有关错误类型、发生错误的应用程序以及为更正错误而做的工作的信息。如果费斯托应客户要求进行错误分析,经分析不存在费斯托有义务纠正的错误,费斯托有权根据其适用的小时费率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8.11 费斯托不对下列情形中的软件错误负责:
a) 由客户方的应用程序错误引起、且可通过仔细查阅程序文件所避免的;本项也可适用于不存在备份措施或备份措施不足的情形;
b) 由病毒或其他不由费斯托负责的外部影响所导致的,如火灾、事故、停电等;
c) 将软件用于费斯托指定的硬件产品以外的硬件产品,或用于费斯托认可的操作环境以外的操作环境的,或可归因于客户使用的与软件相关的其他制造商的硬件、操作系统或计算机程序故障的;
d) 客户或第三方未经授权更改软件的。 此外,费斯托不对其他制造商免费提供的组件或模块(第三方软件)提供任何保证,尤其是能够与费斯托提供的软件一起使用的开源软件。

9. 退货

除非经费斯托事前书面许可,客户不得退货。退货金额以退货时或发票日期上现行的产品价格为准。当发生退货时,费斯托保留对退货商品收取退货的所有运输费用、最低手续费、重检费以及为恢复商品的适合销售性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具体由费斯托确定。未经费斯托事先书面许可,擅自退货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10. 保修申请

费斯托保证其产品在向客户交货之日后 12 个月内不会出现任何材料缺陷和工艺缺陷。除非另有约定,费斯托不对产品的(客观)预期性能(如耐用性、功能性、兼容性)或某一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做出进一步保证。客户应负责核查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预期用途。依照本销售条款与条件第 14 条的规定,费斯托应对货物的质量缺陷、所有权的合法性及质量担保负责(但不对任何其他要求负责),具体如下:
10.1 质量缺陷:

a) 因风险转移之前的情况产生的所有缺陷零件,一经发现,应由费斯托酌情进行维修或(通过提交无故障的零件)更换。但零件的磨损不享受保修。

b) 费斯托担保费斯托软件是以适当方式复制的。费斯托软件被设计用于费斯托指定的硬件产品。费斯托将通过换货的方式满足保修申请。除非协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费斯托并未担保软件及其数据结构不存在任何缺陷。

c) 若涉及定制软件,费斯托应担保定制软件符合技术参数、订单确认函、相关资料或费斯托与客户制订的工作/程序说明规定的各项功能与特点。费斯托并未担保上述程序被用于客户指定的各项应用程序时不会出现任何缺陷,尤其是费斯托在开发或验收时并不知晓的或并未进行测试的应用程序。

d) 客户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报所有缺陷,但最晚不迟于收到货物后 8 日。

e) 若客户提交的缺陷投诉有合理理由,费斯托将承担相关的直接费用 – 前提是该缺陷投诉成立 – 包括替换件的成本、替换件的运输成本以及合理的卸载与重新安装费用,前提是上述程序并未导致客户向费斯托提出不合理要求。

f) 客户应向费斯托提供进行维修或换货的时间和机会,否则费斯托无须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若情况紧急,操作安全性存在危险,为防止出现重大损害,在获得费斯托的事前许可后,客户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产品缺陷,并向费斯托报销必要成本。此规定亦适用于费斯托不当拖延缺陷纠正工作的情况。若客户或某一第三方进行的维修作业不合格,费斯托无须对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g) 其他保修申请应按照本销售条款与条件第 14 条的规定进行裁定。

h) 此外,费斯托不对基于以下理由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客户或第三方不适宜或不适当地使用、储存产品或错误安装产品的行为、未经授权的维修及改装行为、自然磨损、错误的或疏忽的操作行为、费斯托能力外的化学效应与电场效应等以及将产品用于非设计用途或不按照费斯托相关资料(例如使用手册、产品目录表)中包含的信息和详细说明使用产品的行为(无论上述信息以何等方式提供),尤其是与费斯托产品的使用条件相关的信息(例如润滑说明、压缩空气质量/其他操作要求、环境条件等)。另外,若客户或第三方在未经费斯托事前许可且不具备任何其他正当理由(例如费斯托不当拖延缺陷纠正工作)的情况下擅自改动操纵装置/软件,保修服务将无效,即使是某一未经改动的部件发生错误。

10.2 权利瑕疵:

a) 若使用交付物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版权,费斯托应自费为客户取得可大体上继续使用交付物的权利,或按照客户的要求对交付物进行改造,以消除上述侵权行为。

b) 若无法以经济合理性的方式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实现上述工作,客户有权退出合同。同样,费斯托也有权退出合同。

c) 另外,费斯托应保障客户免责于相关的版权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无争议索赔或依法可主张的索赔。

d) 依照本销售条款与条件第 14 条的规定,在侵犯产权或版权的情况中,费斯托的上述义务是最终的。上述义务的适用前提是客户及时向费斯托通报第三方提出的任何产权或版权侵权索赔且客户合理支持费斯托进行上述索赔的答辩工作或允许费斯托对产品进行改造;费斯托有权自行处理所有的答辩活动(包括庭外和解);上述权利瑕疵或侵权行为并非因客户下达的某一指示产生并且也并非因客户未经授权改造交付物的行为或未经授权使用交付物的行为造成。

11. 转售

除费斯托事先书面同意外,客户从费斯托采购的货物,仅限用于生产制造客户自身的产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售(包括将产品的部件拆下转卖)。如客户违反此保证或费斯托有合理依据怀疑客户将违反此保证,费斯托有权拒绝接受该客户发出的订购信息并取消或中止客户及其关联方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订单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客户应还承担费斯托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在此情况下,非经费斯托书面明确,客户对费斯托已发货物仍需承担付款义务。

12. 出口限制

12.1 双方同意,货物的交付受限于任何地区或机构或国家(包括中国、联合国、欧盟和美国)对技术和产品实施的、可在费斯托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强制执行的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或限制。客户确认,货物及所有相关的技术信息、文件和材料均不得违反上述管制或限制而直接或间接进口或出口、再出口、转运、交易、转移或转让。

12.2 一经费斯托要求,客户应按费斯托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费斯托提供所有与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限制有关的相关证明,例如(但不限于)最终用户证明。

13. 无法履约及违约

13.1 若费斯托在风险转移前丧失履约能力,客户有权退出合同。若类似商品的订单无法得以履行、部分货物的交付无法进行并且客户有拒绝分批交货的合法理由,客户亦可解除合同。若客户选择不解除合同,客户有权享有相应的减价。

13.2 若出现仅可归责于费斯托的原因导致的延迟履约行为,且费斯托未能在客户向费斯托授予的合理延期内履约,客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退出合同。若因客户过错而导致收货或验收延迟,客户应承担验收合格的后果和责任。

13.3 若客户因归咎费斯托的延迟情况蒙受损失,客户有权提出违约索赔。每延迟一周(不考虑进一步索赔),针对延迟的部分货物,费斯托应向客户支付相当于上述迟延货物部分价值 0.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该批迟延货物价值的 3%。

13.4 因延迟交货而提交的进一步索赔在此予以明确排除。

13.5 对于因客户违反本《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而使费斯托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债务或索赔,客户同意就此向费斯托赔偿并保证不使费斯托遭受损害。

14. 责任

14.1 客户不得修改或删除产品上因不当使用而产生危险的警告标签。如果客户修改产品或将产品用于预期用途以外的目的,则应自行承担风险。

14.2 如果客户违反第 14.1 条第 1 句所约定的义务,并且如果客户根据第 14.1 条第 2 句修改产品或将产品用于非预期用途,致使第三方向费斯托索赔的,则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客户均应向费斯托赔偿全额索赔费用,除非客户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14.3 如果费斯托因产品缺陷而召回产品或发出警告,或者费斯托认为出于安全原因需要召回产品,客户应最大程度上配合费斯托并采取其认为必要和可取的支持措施,特别是配合费斯托确定必要的客户数据。

14.4 客户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费斯托其在使用产品中发现的潜在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产品缺陷。

14.5 在任何情形下且不论出于何种诉讼理由,费斯托根据本协议对客户所负的最高责任总额(包括支付罚金、违约金的义务,且不论起因、过错程度、过失、违约或其他情况)应限于仅与费斯托须承担责任的单笔订单价款的三分之一(1/3)。

14.6 在任何情况下费斯托均不对任何依据本协议产生的间接或从属性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预期利益及节省损失、生产或运营中断损失、合同或商业机会损失、商誉损失、数据丢失或损坏、投资及机会成本损失、第三方申索及所有相关及附带成本及费用等。

14.7 除承担交付物的缺陷之外,费斯托仅在费斯托或其管理人员出现蓄意、重大过失或产品存在危害生命、人身或健康的可治罪缺陷且费斯托恶意隐瞒该缺陷或担保不存在上述缺陷的情况中承担责任,前提是上述责任为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与该产品使用相关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责任。

14.8 任何进一步的索赔在此予以明确排除。

15. 法定时效

任何索赔(无论基于何等法律原因)的法定时限应以相关的中国法律为准。

16. 保密义务

客户承诺对订单履行工作涉及的一切信息、技术诀窍和其他工业机密进行保密,在获得费斯托的明确许可之前,客户不得将任何信息、单据、资料、图纸、草图或其他文件转移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费斯托也有义务对客户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

17. 转让

17.1 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是由于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造成,并且费斯托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补救的,构成不可抗力,费斯托不承担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以下事件均应视为不可抗力:罢工、暴乱和内乱、战争(已宣布或未宣布)、海盗、恐怖威胁、破坏行为、火灾、洪水、地震和自然灾害、传染病和全球性流行病、政府行为等,以及费斯托供应商受到上述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形。

17.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费斯托在相关合同下的义务应暂停,暂停期间包括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期以及此后一段合理的重新启动期。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90 天,费斯托有权解除合同或订单。

18. 司法管辖地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接受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

19.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适用于费斯托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所有涉及动产采购交易的双边及/或多边协议不适用于上述合同关系,尤其是1980年4月11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20. 合规

客户保证已知悉费斯托《商业伙伴行为准则》,该准则可通过https://www.festo.com.cn/net/SupportPortal/Files/709185/Code%20of%20Conduct%20Business%20Partners%20CN_FINAL.pdf下载,并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遵守该准则。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客户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发生任何非法行为,尤其是对费斯托造成不利影响的非法行为。因此,客户应在公司和/或集团内采取一切必要的,尤其是对于避免腐败或其他犯罪行为至关重要的行动,以监督其管理人员和员工对费斯托《商业伙伴行为准则》的遵守情况。

本网站的信息只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称“中国大陆地区”)内交付费斯托产品的交易。您在本网站上购买费斯托产品(包括软件销售)均适用下列销售条款与条件,使用费斯托软件的行为还应接受另行规定的软件用户条款的约束。您确认您完全理解这些条款与条件的含义,并且当您通过本网站向费斯托公司发出任何产品订购信息时视为您已同意完全接受这些条款与条件并受其约束。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在线商城版)

1. 定义

1.1 “费斯托”,指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

1.2 “费斯托网站”或“本网站”,指www.festo.com。

1.3 “客户”,指通过本网站选购产品并下达了订购信息的公司或机构。

1.4 “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包括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受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

1.5 “产品”,指在本网站列为供选购项并且客户在订购信息中指明并经费斯托接受的、成为合同标的的、使用“费斯托”和/或“FESTO”商标的费斯托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6 “合同”,指费斯托与客户通过本网站销售和购买费斯托产品时双方同意并接受的本销售条款与条件所构成的合同。

2. 合同成立

2.1 针对所有由客户于本网站发出的订购信息,费斯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在费斯托通过本网站或其他方式(如发送电子邮件)向客户发出接受客户发出的订购信息的通知时,双方之间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销售条款与条件及相关订单确认书构成该合同的有效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客户收到费斯托公司发出的接受该订购信息的通知,否则不存在有关产品买卖的有约束力的合同。

2.2 客户保证其根据本销售条款与条件订立和履行合同系合法的,并已取得为此目的而必须取得的所有同意和授权。

3. 报价与交货

3.1 产品的价格以及运输费和包装费以客户发出订购信息当时本网站列明的价格以及费用为准。若计价依据发生变化,费斯托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3.2 费斯托的订单确认书构成合同依据以及交货范围的确定因素。在客户要求进行特定投标的情况中,上述规定亦适用。客户下达的订单对客户享有约束力,在费斯托向客户提交订单确认书后,视作订单已被费斯托接受。在订购产品目录内组件的情况中,若费斯托连同所开具的发票以及货物一并提交订单确认书,也应视作费斯托按时提交订单确认书。费斯托保留出于技术进步的目的变更设计并对技术数据和性能特性进行修改的权利。费斯托将提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在费斯托网站上的气动产品目录下公告任何上述改动以及产品停产情况。

3.3 费斯托可随时变更、调整及取消在本网站陈列的供选购产品及/或其配套产品的价格、运输费用。

3.4 连同招标书或订单提交的任何文件(例如提交给费斯托的图纸、规格、材料、样品、工具或类似物品)仍归客户所有。费斯托在编制和出具报价单时,必须以上述文件为准。若之后须对招标书以及费斯托的报价单进行改动,必须在下达订单时以书面方式注明改动内容。

3.5 费斯托以上述方式的类似方式添加入报价单的任何文件均属于费斯托的财产。客户承诺不会将上述文件用于任何其他合同或将其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3.6 任何明显失误、印刷错误、计算错误、拼写错误或核算错误不对费斯托享有约束力,亦不得致使客户有权要求索赔。

3.7 若费斯托为特定产品配有相关文件(例如使用手册),客户可通过费斯托网站免费下载上述文件。若客户另有要求,费斯托可在额外收费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上述文件的印刷件。

4. 价格与支付

4.1 价格以费斯托订单确认书上的价格为准。价格中如不含增值税,开发票时应将该增值税计入开票金额。

4.2 配送与包装成本由客户方承担。若计价依据发生变化,费斯托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4.3 发票金额应包含货物金额和增值税金额。

4.4 若逾期付款,费斯托保留对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或附加费进行索赔的权利。

4.5 组装费、维修费以及产品信息费按照净金额支付。

5. 交货期

5.1 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交货日期仅在所有技术细节与商业细节均在交货日期之前得以明确的前提下享有约束力。客户承诺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以便在交货日期前履行订单。若交付物在上述日期之前离开费斯托的工厂或费斯托告知客户其已做好发货准备,则应视作上述发货日期得以执行。

5.2 费斯托有权分批交货或提前交货。

5.3 交货会因为不可抗力的困难程度而相应延迟。不可抗力包括劳资纠纷的相关活动,尤其包括罢工与停工。不可抗力还包括分包商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困难或情况。而且,若在费斯托延期交货期间发生上述不可抗力,费斯托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5.4 若按照客户的要求延迟发货,费斯托有权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后另行处置交付物,或在一段相应延长的期限后向客户交货,并向客户收取仓储费用。

6. 接受

在客户收到货物24小时内,客户应按照合同及订单确认书的规定对货物型号、数量、包装、外观、规格等方面进行验收并接受该货物。如客户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按时签收的,将视为已接受货物。

7. 风险转移

7.1 所有交货工作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分批或提前交付的货物的风险在发货后或费斯托向客户提交发货就绪通知后转移至客户。此规定亦适用于费斯托负责承运的货物(即使费斯托使用自有车辆运货,且自行负责安装)。

7.2 经客户要求,费斯托应安排为货物投保涵盖盗窃、破损、运输、火灾与水渍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可保风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

8. 所有权保留

8.1 在客户全额结清所欠货款(包括客户在与费斯托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欠下的任何余款,不论其源自何等法定来源)之前,所供货物的所有权仍归费斯托所有。费斯托执行上述保留货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被视作费斯托退出合同。相反地,上述行为应作为费斯托在销售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的保障并且也是对财产收回权的一种补充,当然也包括获得损害赔偿和利润损失赔偿的权利。

8.2尽管有前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而导致退货或换货时,退换产品的所有权于该合同解除时即自动从客户处转移至费斯托。

8.3 在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后,有关产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应属于有关许可人。

8.4若客户不遵守合同规定(尤其是客户延期付款),剩余的货物余款将立即到期应付。在上述情况中,费斯托有权在向客户提交付款要求书后前往客户现场收回相关货物。此时,客户不享有该货物的任何所有权。

9. 软件使用

9.1 作为客户支付报酬的回报,客户应获得使用费斯托各类型软件及其相关资料的非专属、不可转让且永久性权利。客户有权在任一硬件产品或(在某些情况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某一硬件产品上使用上述软件。费斯托仍应享有上述软件的版权以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客户不得出于数据备份之外的其他目的复制上述软件的任何部分。客户不得删除软件中的版权公告

9.2 费斯托应针对其软件提供印刷版的安装与调试说明(其中应包含相关的安全说明)。其他资料仅将通过电子形式提供,并附在线帮助。若提供有新版软件,上述资料也将通过电子形式发送。

9.3 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之前,须获得费斯托的批准。若所提供的软件用于转售,相关第三方必须同意本处规定。不允许对软件进行更改。

9.4 若违反本销售条款,客户应支付相当于十倍订单金额的违约金。不得使用任何潜在的索赔来抵消上述违约金。一经要求,客户应立即归还软件及其相关资料。

9.5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参数专门为客户开发的专属软件。此类软件由费斯托作为按合同制造的全套控制系统的其中部分开发与定制,上述控制系统使用有来自费斯托方面适用于一系列应用程序并按照合同性能要求进行改制的模块化软件模块(标准软件模块)。本销售条款与条件第3条不适用于定制的培训软件。在客户全额付清定制应用程序的采购价款后,费斯托应将软件的专属、无空间限制且永久性的使用权转让给客户,但客户不享有组成定制版软件的各个基础标准软件模块的任何权利。尽管本处另有规定,费斯托有权为其他客户要求提供的应用程序定制并提供类似的软件解决方案。费斯托保留将定制软件用于内部用途的基础使用权。

10. 免费热线电话支持

10.1 在保修期内,费斯托对客户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技术支持”)。该技术支持将按照费斯托即时有效的条款与条件为客户解答有关产品的问题,但不包括任何第三方产品或软件的问题。随附产品提供的费斯托相关产品说明及与操作有关的技术支持资料(如有)亦将按照本条款免费提供给客户。

10.2 对客户自行从非本网站购买的即使为费斯托的产品,费斯托不提供上述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客户自行向其购买渠道寻求支持。

10.3 费斯托将在每个工作日的8:30至17:00提供该技术支持。费斯托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可变更服务时间。

11. 退货

除非经费斯托事前书面许可,客户不得退货。费斯托仅考虑接受退回未使用的、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的可用商品且发货日期后30日内提出的退货申请。根据客户要求设计并开发的产品、装置和系统不可退货。退货金额以退货时或发票日期上现行的产品价格为准。但是,费斯托保留对退货商品收取最低手续费、重检费以及为恢复商品的适合销售性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具体由费斯托的检验程序确定,包含退货的所有运输费用。

12. 保修申请

费斯托保证其产品在向客户交货之日后12个月内不会出现任何材料缺陷和工艺缺陷。依照本销售条款与条件的第16条的规定,费斯托应对货物的质量缺陷、所有权的合法性及质量担保负责(但不对任何其他要求负责),具体如下:

12.1 质量缺陷:

a) 因风险转移之前的情况产生的所有缺陷零件,一经发现,应由费斯托酌情进行维修或(通过提交无故障的零件)更换。但零件的磨损不享受保修。

b) 费斯托担保费斯托软件是以适当方式复制的。费斯托软件被设计用于费斯托指定的硬件产品。费斯托将通过换货的方式满足保修申请。除非协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费斯托并未担保软件及其数据结构不存在任何缺陷。

c) 客户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报所有缺陷,但最晚不迟于收到货物后8日。

d) 若客户提交的缺陷投诉有合理理由,费斯托将承担相关的直接费用 – 前提是该缺陷投诉成立 – 包括替换件的成本、替换件的运输成本以及合理的卸载与重新安装费用,前提是上述程序并未导致客户向费斯托提出不合理要求。

e) 客户应向费斯托提供进行维修或换货的时间和机会,否则费斯托无须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若情况紧急,操作安全性存在危险,为防止出现重大损害,在获得费斯托的事前许可后,客户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产品缺陷,并向费斯托报销必要成本。此规定亦适用于费斯托不当拖延缺陷纠正工作的情况。若客户或某一第三方进行的维修作业不合格,费斯托无须对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f) 其他保修申请应按照本销售条款与条件第16条的规定进行裁定。

g) 此外,费斯托不对基于以下理由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客户或第三方不适宜或不适当地使用、储存产品或错误安装产品的行为、未经授权的维修及改装行为、自然磨损、错误的或疏忽的操作行为、费斯托能力外的化学效应与电场效应等以及将产品用于非设计用途或不按照费斯托相关资料(例如使用手册、产品目录表)中包含的信息和详细说明使用产品的行为(无论上述信息以何等方式提供),尤其是与费斯托产品的使用条件相关的信息(例如润滑说明、压缩空气质量/其他操作要求、环境条件等)。另外,若客户或第三方在未经费斯托事前许可且不具备任何其他正当理由(例如费斯托不当拖延缺陷纠正工作)的情况下擅自改动操纵装置/软件,保修服务将无效,即使是某一未经改动的部件发生错误。

12.2 权利瑕疵:

a) 若使用交付物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版权,费斯托应自费为客户取得可大体上继续使用交付物的权利,或按照客户的要求对交付物进行改造,以消除上述侵权行为。

b) 若无法以经济合理性的方式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实现上述工作,客户有权退出合同。同样,费斯托也有权退出合同。

c) 另外,费斯托应保障客户免责于相关的版权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无争议索赔或依法可主张的索赔。

d) 依照本销售条款与条件第16条的规定,在侵犯产权或版权的情况中,费斯托的上述义务是最终的。上述义务的适用前提是客户及时向费斯托通报第三方提出的任何产权或版权侵权索赔且客户合理支持费斯托进行上述索赔的答辩工作或允许费斯托对产品进行改造;费斯托有权自行处理所有的答辩活动(包括庭外和解);上述权利瑕疵或侵权行为并非因客户下达的某一指示产生并且也并非因客户未经授权改造交付物的行为或未经授权使用交付物的行为造成。

13. 转售

除费斯托事先书面同意外,客户从费斯托采购的货物,仅限用于生产制造客户自身的产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售(包括将产品的部件拆下转卖)。如客户违反此保证或费斯托有合理依据怀疑客户将违反此保证,费斯托有权拒绝接受该客户发出的订购信息,客户应承担费斯托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 出口限制

14.1 双方同意,货物的交付受限于任何地区或机构或国家(包括中国、联合国、欧盟和美国)对技术和产品实施的、可在费斯托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强制执行的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或限制。客户确认,货物及所有相关的技术信息、文件和材料均不得违反上述管制或限制而直接或间接进口或出口、再出口、转运、交易、转移或转让。

14.2 一经费斯托要求,客户应按费斯托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费斯托提供所有与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限制有关的相关证明,例如(但不限于)最终用户证明。

15. 无法履约及违约

15.1 若费斯托在风险转移前丧失履约能力,客户有权退出合同。若类似商品的订单无法得以履行、部分货物的交付无法进行并且客户有拒绝分批交货的合法理由,客户亦可退出合同。若客户选择不退出合同,客户有权享有相应的减价。

15.2 若费斯托出现第5条规定的延迟履约行为,且未能在客户向费斯托授予的合理延期内履约,客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退出合同。若因客户过错而导致收货或验收延迟,客户应承担验收合格的后果和责任。

15.3 若客户因归咎费斯托的延迟情况蒙受损失,客户有权提出违约索赔。每延迟一周(不考虑进一步索赔),针对延迟的部分货物,费斯托应向客户支付相当于上述迟延货物部分价值0.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该批迟延货物价值的3%。

15.4 因延迟交货而提交的进一步索赔在此予以明确排除。

15.5 对于因客户违反本《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在线商城版)而使费斯托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债务或索赔,客户同意就此向费斯托赔偿并保证不使费斯托遭受损害。

16. 责任

16.1在任何情形下且不论出于何种诉讼理由,费斯托根据本协议对客户所负的最高责任总额(包括支付罚金、违约金的义务,且不论起因、过错程度、过失、违约或其他情况)应限于仅与费斯托须承担责任的单笔订单价款的三分之一(1/3)。

16.2在任何情况下费斯托均不对任何依据本协议产生的间接或从属性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预期利益及节省损失、生产或运营中断损失、合同或商业机会损失、商誉损失、数据丢失或损坏、投资及机会成本损失、第三方申索及所有相关及附带成本及费用等。

16.3除承担交付物的缺陷之外,费斯托仅在费斯托或其管理人员出现蓄意、重大过失或产品存在危害生命、人身或健康的可治罪缺陷且费斯托恶意隐瞒该缺陷或担保不存在上述缺陷的情况中承担责任,前提是上述责任为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与该产品使用相关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责任。

16.4任何进一步的索赔在此予以明确排除。

17. 法定时效

任何索赔(无论基于何等法律原因)的法定时限应以相关的中国法律为准。

18. 保密义务

客户承诺对订单履行工作涉及的一切信息、技术诀窍和其他工业机密进行保密,在获得费斯托的明确许可之前,客户不得将任何信息、单据、资料、图纸、草图或其他文件转移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费斯托也有义务对客户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

19. 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 整体协议

费斯托与客户通过本网站销售和购买费斯托产品时双方同意并接受的本《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在线商城版)所构成的合同为双方之间就有关合同标的事宜的全部协议。除本合同规定事项外,双方不以其他或以往有关合同标的事宜相关的口头和书面协议、义务、陈述、保证与通信为依据。

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就修订或变更达成明确书面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对合同予以修订或变更。

21. 司法管辖地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接受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

22.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适用于费斯托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所有涉及动产采购交易的双边及/或多边协议不适用于上述合同关系,尤其是1980年4月11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23. 合规

客户保证已知悉费斯托《商业伙伴行为准则》,该准则可通过https://www.festo.com.cn/net/SupportPortal/Files/709185/Code%20of%20Conduct%20Business%20Partners%20CN_FINAL.pdf下载,并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遵守该准则。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客户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发生任何非法行为,尤其是对费斯托造成不利影响的非法行为。因此,客户应在公司和/或集团内采取一切必要的,尤其是对于避免腐败或其他犯罪行为至关重要的行动,以监督其管理人员和员工对费斯托《商业伙伴行为准则》的遵守情况。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在线商城及App World之使用条款

版期:2017年10月

1. 适用范围,报价

1.1 客户按其与Festo签订使用协议时现行有效的在线商城及APP World之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使用位于中国上海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网址]上的费斯托在线商城[“在线商城”]和费斯托App World(“App World”)。

1.2 在线商城所提供的产品和App World所提供的软件应用程序("Apps")仅适用于在中国的商事主体,即在使用协议签订时存续并可有效实施其商业或独立专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定资格的合伙人(“商事主体”)。

1.3 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同意,但凡偏离于、违反于或补充于本条款的任何客户一般条款和条件,即使Festo公司知悉,也不应成为本条款的一部分。

2. 注册

2.1 为使用在线商城和App World,客户必须进行注册。在注册过程中,客户须自定义其登录信息并创建其用户账户。用户登录信息由其账户名称和自选的密码组成。此外,客户须在注册时完整且正确地提供电子登记表上所需的全部信息,例如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付款信息,以及被授权代表所注册公司的联系人。在注册时,客户不得冒充他人或公司,或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公司名称。

2.2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客户的注册或配置文件信息发生变化,客户有义务立即纠正其信息。如果由于信息不正确而导致费用增加(例如,由于账户信息不正确导致核算错误),客户有义务向Festo承担该部分费用。

2.3 通过提交注册信息,客户即向Festo提交了基于本条款与Festo缔结使用在线商城和App World的使用协议之申请。Festo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请。如果客户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申请中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收到确认注册的邮件,则客户的申请即已失效。收到电子邮件确认函后,客户即与Festo排他地基于本条款达成了相应使用协议,Festo应激活相应的访问权限。从激活开始,客户有权在本条款的范围内使用在线商城和App World。

2.4 客户不得转让注册信息、使用协议和用户账户及其登录信息。Festo不予确保每个账户真正的持有者就是如其声明的账户持有者本身。Festo有权在客户注册时对其身份和信息进行验证。作为预防措施,客户特此授权Festo使用其所有注册信息来验证其信息(包括后续更新的)的正确性。

3. 对登录信息的责任

3.1 客户必须对其登录信息(包括密码)进行保密,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让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知悉。

3.2 客户还需确保仅有客户自己通过其账户访问在线商城和App World以及使用Festo所提供的服务。如果客户有任何理由相信存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得或将要获得其登录信息,必须立即通知Festo。

4. 暂时禁止及终止使用

4.1 如果有具体的迹象表明客户已经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条款和/或适用的法律,Festo可自行决定暂时性的或永久性地完全或在某些区域禁止客户进行访问。

4.2 在暂时或永久禁止访问的情况下,客户的访问权限被关闭。在被暂时禁止时,禁止期限届满后或禁止原因被完全清除后访问权限会被重新激活。被永久禁止访问的访问权限将无法再恢复。Festo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其访问权限被关闭或重新激活之事宜。

4.3 客户可提前通过发电子邮件给[电子邮件地址]来终止使用协议。Festo也享有提前通知终止客户使用在线商城和App World的权利。前述终止不应影响所获取的App使用。因为App的使用受App“终端用户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约束,不受基于本条款达成的使用协议的约束。

4.4 Festo为防止产生任何不利后果而无需通知即终止本条款的权利不受影响。

5. 通过在线商店购买产品

5.1 被Festo激活的客户,有权通过在线商城购买Festo提供的产品。

5.2 按照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在线商城版)(“销售条款条件”),通过在线商城购买产品。

6. 通过App World获取应用程序

6.1 在App World中,可以根据预期用途对客户或用户应用程序进行检索、搜索、购买或下载。如果App World中提供的应用程序与Festo的特定产品(“特定产品”)相关联,客户必须在购买时填入其特定产品的产品编号代码。如果特定产品需要使用应用程序,则客户会在每次购买应用程序时收到一个针对相应特定产品的个人许可证密钥。如果应用程序尚未安装在客户的特定产品上或者特定产品固件更新后并未含有该应用程序,则安装应用程序后会为该特定产品提供扩展功能的软件、技术、数据和/或其他内容。应用程序还包含客户以后可以使用或从Festo下载的更新、升级和其他更改和版本。应用程序的任何使用限制会在相应的产品说明以及许可协议上进行明确。

6.2 在客户购买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则根据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销售条款条件”)进行购买。

6.3 客户如何使用应用程序,则受限于客户与作为许可方的Festo AG&Co. KG之间的许可协议中的规定。

7. 更改使用条款及变更申请

7.1 Festo保留随时(包括在使用协议存续期间)有效变更本条款的权利。Festo将在变更生效之前至少30个日历日内将此类变更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客户同意该变更且该变更已经生效。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客户与Festo间的使用协议将按照之前的使用协议内容继续存续。如果客户对此变更有异议,则Festo有权根据条款4终止使用协议。在变更通知中Festo将告知客户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后果。

7.2 Festo随时有权扩充在线商城和App World的出售商品,无偿或有偿的提供新的应用程序和服务,以及全部或部分更改、暂停或终止App World。在上述情况下,Festo将考虑到客户的合法利益。条款7.1的变更流程也同样适用于任何有偿或无偿服务的变更。

8. 一般规定

8.1 有关Festo作为在线商城和App World运营商的详细信息,请客户点击这里。

8.2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不包括冲突法的规定。

8.3 对于本条款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由有Festo注册公司地的法院享有唯一管辖权。但是,Festo也有权在其一般司法管辖地或任何其他主管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

8.4. 如果本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已失效或将要失效,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须共同努力达成有效条款,使其最接近原失效条款所要达到的商业目的。以上所述也适用于本条款未尽事宜。

终端用户许可协议,Festo AG & Co. KG,适用于App World

版期:2017年10月

1. 适用范围; 许可证

1.1 本许可协议仅适用于由Festo AG&Co. KG,埃斯林根/德国(“Festo”)通过Festo App World或其他渠道提供的软件应用程序(“Apps”)。

1.2 Festo提供的应用程序适于以下应用:(i) 产品专用应用程序(“Motion Apps”): 与Festo产品(“特定产品”)链接,用于控制或扩展此产品的功能,(ii)扩展应用程序(“Add-On Apps”): 扩展现有软件产品(如CAD程序)功能和(iii)其他应用程序: 客户可以将其使用在产品说明中提到的设备上。Motion Apps 已被预装在特定产品上,或者可以通过固件更新来安装。在Motion Apps尚未激活时,客户可在Festo的App World 中根据产品编号代码购买个人许可证密钥,将该许可证密钥输入相应的产品编号代码以激活相应功能。

1.3 应用程序和相关的用户文档受版权保护。除非在应用程序或用户文档中另有说明,否则软件和用户文档的所有权仅属于Festo。如果在应用程序中包含其他软件制造商的组件或模块(“第三方软件”),尤其是开源软件组件,则适用各在应用程序和/或Festo程序文档中提到的可应用的许可条款。

1.4 客户得到的应用程序仅是目标代码格式与相关用户文档。除条款2.4第(2)项外,客户无权要求公布源代码或开发文档。

1.5 通过使用相应的应用程序,表明客户或用户同意接受本许可协议。除非在购买相应更新或升级时另有约定,否则本许可协议也适用于客户后续购买的应用程序改进版本(更新)和增强功能(升级)。

2. 许可证的范围和限制

2.1 许可证授予客户或用户在全球范围内对应用程序及用户文档享有非专属永久(见条款3.1)使用权,仅可在条款2.6规定的范围内转让。

2.2 该许可证授权客户在各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应用程序。任何超出该授权范围的使用是不允许的。本许可协议范围内的使用包括为执行和处理数据而进行的加载、显示、运行、发送和存储应用程序。

2.3 客户有权将任何应用程序、许可证文件和相关用户文档备份在另一个数据载体上,该备份副本必须标上Festo的原始标识(包括版权标志)。只有当客户最初购买的应用程序退化或损坏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该备份副本。客户在使用该备份副本时,仍应遵守本许可协议。此外,未经Festo的同意,客户无权制作和使用任何其他应用程序和/或用户文档的副本。

2.4 (1)客户不得在未经Festo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对App进行编辑、修改或变更, 或对其进行反编译, 删除、规避或更改任何用以进行数字版权管理 (DRM)的复制保护机制、程序元素和用于识别软件(包括产品编号代码和许可证密钥,见条款1.2)的验证码和特征;或清除应用程序以及用户文档中与原创作者、Festo的版权、专利权或其他财产权有关的信息。(2)德国版权法(UrhG)§§69d(3)和§69e 规定的权利不受影响。

2.5 Festo有权通过技术措施确保上述规定被遵守,尤其是设置适用于各个应用程序的使用限制,并在发生违反情形时实施包括­程序禁用在内的技术措施。客户或用户不得将应用程序、产品编号代码或个人许可证密钥转让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除非是根据条款2.6进行转让。

2.6 客户有权根据本许可协议将应用程序连同许可证一起永久转让给后续使用者。Motion Apps只能与特定产品一起转让。转让有效性的先决条件是,客户不保留应用程序的任何副本,并永久放弃继续使用该应用程序。条款3.3规定客户有权并有义务将应用程序和用户文档以及本许可协议的副本交给后续使用者。后续使用者的使用权仅在Festo收到由客户和后续使用者签署的包含后续使用者完整公司名称、组织架构及营业地址的交接确认书后生效。在交接确认书中,后续使用者必须同意本许可协议,客户需保证其已删除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该应用程序和相关用户文档的所有副本(包括其创建而未交付给后续使用者的备份副本)不再可用。

2.7 此外,客户无权以任何其他方式或本协议条款2所述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应用程序,或允许第三方暂时或永久地使用该应用程序的全部或部分。

3. 许可证的有效期

3.1 许可证是永久性的,即没有时间限制。对于预安装时已经激活并作为产品基本特征及交付产品时已激活的Motion Apps,其许可证有效期始于客户或用户收到特定产品之时。对于预安装却没有作为产品基本特征被激活的Motion Apps,其许可证在客户使用从App Store购买的许可证密钥对App进行激活后生效。对于其他应用程序,其有效期则始于在 App World中购买该应用程序之后。

3.2 如果违反本许可协议的规定,特别是条款2的规定,除非违约行为及其后果并非实质性的,否则为了防止产生不利后果,费斯托有权在事先警告后终止受违约行为影响的应用程序许可证。Festo保留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3.3 自收到依条款3.2终止许可的通知后,客户无权使用被终止许可的应用程序,并有义务永久性地卸载该应用程序。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进行卸载,则客户有义务永久停用该被终止许可的应用程序。客户必须销毁相关应用程序以及相关用户文档的备份副本。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Festo确认该应用程序已完全卸载、禁用或销毁,如果Festo提出要求,客户需提供相关证据。

3.4 除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终止外, Festo或客户均不得终止许可证。

4. 费用

4.1 如现时有效的Festo价格表所列,许可证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应应用程序的价格中。

4.2 若许可证依条款3.2的规定为防止不利后果而终止,许可证费用将不予退还。如果终止许可时,有超出使用价值的许可费,该费用将用以抵扣Festo因该终止而产生任何损害的索赔费用。

5. 保密及保管义务

5.1 客户必须把其所知道的关于应用程序的任何超越众所周知的功能和显示信息视为机密信息。尤其是关于编程程序和技术运用(包括源代码)的机密信息,以及归属于Festo,由Festo提供给客户使用的与应用程序相关的其他机密材料和文档。

5.2 客户有义务遵守条款5.1规定的保密义务,特别是通过适当的技术预防措施(例如密码分配)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应用程序和用户文档。

5.3 客户应将根据条款2.3制作的应用程序和用户文档的备份副本保存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无法访问的地方,并明确告知其员工遵守条款5规定的保密及保管义务。

5.4 客户与Festo之间的其他保密协议不受影响。

6. 其他

6.1 本许可协议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不包括其冲突法的规定。

6.2 对于本许可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由有Festo注册公司地的法院享有唯一管辖权。但是,Festo也有权在其一般司法管辖地或任何其他主管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

6.3 该应用程序受各国出口管制法律的约束,特别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盟、美国和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指令。客户同意,未事先获得Festo的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应用程序移交给监管机构以审查可能的使用权或进行任何官方批准,并且根据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或指示、出口禁令不得出口到受出口禁止的国家或任何人或实体。此外,客户/用户有责任遵守该应用程序所在的国家/地区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